农用地土壤是一个开放系统,既有来自工业的点源污染,也有自身的面源污染。故而应该从“预防污染物进入土壤和治理已污染的土壤”角度考虑立法问题,并且把专门立法的重心应该放在已污染土壤的治理上。此外,还应确立农地土壤污染补偿机制,与现行农业补贴政策相衔接,明确补偿主体、补偿对象、补偿标准、价值核算方法、补偿方式、考核办法等。
|
农用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,是农产品生产的“***车间”,无论是从污染来源、危害特征,还是防治措施,相较于建设用地等场地,都有自身的特殊性。专门立法应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,产地与产品一体化保护等原则,设置专章,遵循污染防治规律,设计具体法律制度,以实现农用地可持续利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双重目标。